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除字第13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林寶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10紙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聲請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共10紙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116

股票

1

10000

00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股票

3

3000

005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股票

1

500

006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0

股票

1

125

007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70

股票

1

 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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