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除字第13號
聲請人 林寶結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拾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10紙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前聲請本院以民國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
,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
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
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所示系爭股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公示催告在案,經聲請人聲請,於113年10月21日刊登於本院網站,迄今已滿3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俊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儀庭
附表(同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共10紙股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001
77-NE-0000000
股票
1
10000
002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E-000116
股票
1
10000
003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D-0000000-00
股票
2
2000
004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00
股票
3
3000
005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77-NX-0000000
股票
1
500
006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2-NX-000020
股票
1
125
007
光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170
股票
1
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