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

原告 謝凰蘭

被告 黃淵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37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一案,經本院以113年度交易字第374號案件審理後,業於民國114年3月3日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上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駁回。至原告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信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莊惠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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