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2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2367號聲請人 呂明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詹尚閩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之相對人姓名與本票之發票人名稱不符,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名稱(「詹尚閩」或「 詹尚閔 ?)。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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