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94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946號聲請人 黄詹妙黄柏壽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8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8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郭顏毓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5日
書記官郭人瑋┌──────────────────────────────┐│附表:101年度除字第94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股票│1│1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股票│1│238│├──┼──────────┼───────┼──┼──┼──┤│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0│股票│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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