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宥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滄凌 被告 林良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琬茹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619號原告宥勝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滄凌 被告 林良琪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7月27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林琬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