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達運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向富棋 訴訟代理人 陳秀雯 被告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家保 上列原告與被告智佳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7,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9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