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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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4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417號聲請人 鄒騰鐘 相對人 何豊展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查聲請人係請求將坐落苗栗縣○○鎮○○里○○鄰○○路○○○號7樓之4之房屋遷讓返還予聲請人,本件既以房屋永久之占有回復為訴訟標的,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而依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房屋稅籍證明書所載,系爭房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470,2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明玉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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