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保護管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十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受刑人因侵占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自字第三二七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侵占罪,經最高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九十年二月廿八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蘇孫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宗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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