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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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一六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經查:扣案之安非他命一包、吸食器(燈泡)一個、酒精燈一個、吸管一支,是否確屬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含有安非他命殘渣,而確為違禁物,並無任何鑑驗之相關資料附卷足憑,且本院就卷內資料為職權調查,並無證據足資證明扣案物係屬違禁物,是本件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八十八年抗字第七六號、第一四四號,八十九年度抗字第二四號、第四十八號裁定亦同此見解,足供參考)。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文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國忠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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