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湖小字第734號
原   告  周淑玲
被   告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
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
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1項
、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之機關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
2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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