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2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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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營簡字第2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吳祐吉
被 告 楊乃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柳營簡易庭於
民國109年5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0,482元,及其中新臺幣97,194元
,自民國109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28日向原告申辦信用卡
使用,依約被告得持用核發之信用卡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帳款,或以循環信用方式於每月
繳款截止日前繳付最低付款額,並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倘被
告未於每月繳款期限前繳付最低付款額或遲誤繳款期限者,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週
年利率(最高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付遲延利息。詎被告
至109年1月29日止,共積欠新臺幣(下同)100,482元(含
利息、違約金),及其中本金97,194元之利息未為清償。爰
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債務。並聲明:如主文
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惟前以債權尚有
爭議為由聲明異議。
四、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國泰世華銀行
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書、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
明細報表等件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所提之證據資料,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
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11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本院爰依職權確定上開訴訟費用由敗訴之被告
負擔。又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簡易訴訟事
件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7條第1項及第389
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6日
書記官黃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