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9年度湖小字第56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賴亦宣
訴訟代理人  林律丞
被   告  莊宏基
上列當事人間109年度湖小字第569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
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9時35分辯論終結,並於中
華民國109年5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蔡志宏
      法院書記官 莊達宏
      通   譯 江純慧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
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72,292元,及其中新台幣71,092元,
自民國95年8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莊達宏
法官蔡志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莊達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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