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47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黃舜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961元,及自民國95年3月28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7%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7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
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