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96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政舜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917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4年度易字第103號),本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文林政舜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犯罪事實欄第5行:併竊得徐穩昌所有之悠遊卡壹張。及被告於本院民國104年7月23日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生活狀況、品行,且所竊取財物價值不高,復於本院審理中坦承犯行,尚具悔意,犯後態度尚屬良好、尚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與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檢察官及被告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7月24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蔡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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