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88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8835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丁○○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丁○○、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陳連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