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單聲沒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單聲沒字第1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瑞雄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111年度執聲字第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面額新臺幣伍佰元之全聯商品禮券貳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瑞雄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面額新臺幣(下同)500元之全聯商品禮券2張,係被告所有且屬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1179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報告書附卷可憑。而扣案面額500元之之全聯商品禮券2張,為被告所有,為行賄而交付予高雄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幫工程司 盧天威 ,嗣經盧天威交與高雄市政府工務局政風室處理一情,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且有證人盧天威證述、法務部廉政署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押物品照片等件(見110年度偵字第11792號證據資料卷第16、29、33至37、41至42頁)在卷可佐,堪認該扣案物為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佳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1年9月16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