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5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53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朱烈稽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