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小補字第353號
原告 陳明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 蕭文棟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日
書記官朱烈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