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59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鳳小字第595號

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修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告 陳靜芬 (即 施錦發 之繼承人)

施文凱 (即施錦發之繼承人)

施文祐 (即施錦發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錦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施錦發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肆拾伍元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侯雅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蔡毓琦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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