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3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3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嵩股)受刑人薛仲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102年8月3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部分,應更正為:「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理由欄第一段聲請意旨及附表部分,均係以受刑人薛仲倫分別受有期徒刑7月、4月之刑之宣告,本院定其應執行刑應為有期徒刑10月。是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關於受刑人之應執行刑誤將「有期徒刑拾月」繕為「有期徒刑壹年」,揆諸前揭說明,自應為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容辰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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