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8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8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岳彰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3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壹零伍零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蔡岳彰於民國101年12月6日上午9時55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號F棟15樓之
9居處內,為警查獲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1050公克)。因被告之施用毒品犯行依本院102年度毒聲字第9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3號、第10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因屬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第二級毒品屬於違禁物,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23號、第10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一節,有不起訴處分書1紙在卷可稽。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101年12月20日草療鑑字第0000000000號鑑定書1紙(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毒偵字第23號卷第14頁)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係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另本件包裝毒品之包裝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至於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顏銀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惠雅中華民國10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