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小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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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小調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苗小調字第295號聲請人和佶地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日興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小額事件之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受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本文不適用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規定之限制,同條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依兩造所簽訂之工程契約第12條約定,已合意因上開契約涉訟時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工程契約1份在卷可稽(卷第19頁)。本件雖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然兩造均為法人,自仍有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孫銘宏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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