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七六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許玉燕 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許孝義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一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婉玉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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