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簡字第一號
原告甲○○被告乙○○
送達代收人 陳右 當事人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三千二百五十二元,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該項裁定業已於九十年二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迄今尚未補正依法應繳納之裁判費,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蕭道隆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二日~B書記官李銷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