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更(一)字第9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更(一)字第九四九號
上訴人甲○○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劉懿德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執行羈押,同年十二月十八日、九十年二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至九十年四月十七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送受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