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七八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路○段○○○號十六樓,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林雅鋒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