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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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2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附民字第214號原告 謝政達 被告 黃家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易字第358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2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黃家偉被訴傷害之犯行,原告謝政達並非該犯行之犯罪被害人,揆諸前開規定,自無從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是原告起訴並非適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林涵雯法官商啟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忻蒨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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