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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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茂淵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張宏惠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
221條之罪而有同法第222條第2項、第1項第2款之情形、第224條之1之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前已有相類之妨害性自主罪前科,本件又再犯相類案件,有事實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
1第1項第2款,於民國106年2月8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8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涂裕洪
法官劉明潔法官麥元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
書記官洪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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