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75號原告 陳羽晴 被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建源 被告友信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敏華 被告臺灣地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萬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99,458元(計算式詳卷),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書記官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