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051號原告 官有來 訴訟代理人陳志峯律師複代理人劉明昌律師被告 黃秀麟
黃喜榮 黃喜華 周得棋 周曉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本件原告本於繼承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於繼承訴外人 羅源妹 之遺產範圍內,負連帶清償之責任,惟關於羅源妹究竟有無借得款項乙節,共同被告彼此間之主張陳述迥異,因原告究竟如何交付借款、以及如何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均有不明,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有待釐清,本院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