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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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重上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上字第31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 律師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訴訟代理人 許登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6年5月15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楊富強法官簡色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2日
書記官黃一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