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6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677號原告 林瀚東
林紅芸 李金格 林蕙芳 林蘊芳 林慧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筱茜 律師
羅翠慧 律師複代理人 魏小嵐 律師被告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蔡榮華 被告蔡榮華即益山土木包工業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因被告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前經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於民國102年8月14日以經授中字第0000000000號函解散公司登記在案,是其法定代理人有無代理權限尚有不明,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七日內提出被告益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陳報其法定代理人暨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暨依對造人數提出補正書狀之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江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