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4號原告 陳專祺 被告 陳銀霖 原告與被告陳銀霖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應按股東會決議,將坐落桃園縣楊梅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15%(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原告請求被告移轉上開土地,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利益為準,即以原告請求移轉登記之標的物價額核定之。又系爭土地依其公告現值,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205,100元(計算式:土地總面積9015.15㎡×土地公告現值6,700元×15%=9,060,22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0,7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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