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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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司消債核字第8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843號聲請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程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於債務人程淑芬「Z0000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程淑芬「Z0000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