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10號原告 黃智鐘 被告 黃寬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與被告間之贈與契約無效,爰請求被告塗銷坐落桃園縣八德市○○段○○○號土地(應有部分4分之1,下稱系爭土地)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是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系爭土地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113,119元【計算式:土地總面積403.24㎡×土地公告現值60,640元×1/4=6,113,119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113,11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清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僅得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為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0日
書記官楊郁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