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100號上訴人漢德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捌萬伍仟陸佰捌拾壹元,應徵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陸佰陸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2日
書記官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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