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12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在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中)上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訴字第266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年少無知、誤觸法網、深感悔悟,實無再犯之虞;又父親工作意外致重傷,家中經濟頓失來源,需其返家照料、維持家中生計,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認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20日執行羈押;又經本院於97年
3月12日訊問後,認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而自97年
3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復經本院於97年5月19日訊問後,認原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為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97年5月20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在案。惟被告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月21日,以97年度訴字第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後,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97年6月12日起,向本院借提被告入臺灣彰化監獄彰化分監,執行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甲)各1份附卷可憑(見本院97年度聲字第1120號卷第4-7頁),是被告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件聲請所據之被告羈押之事實,已不存在,聲請人前開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7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姚銘鴻
法官吳俊螢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書記官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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