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6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666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支票發票人係嘉事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乙○○僅係其法定代理人,並非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債權人請求其給付票款,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26日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