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聲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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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郭俊良
相 對 人  陳順謀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九十八年度司執字第五0六七三號清償票款強
制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
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固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99年2月8日,向本院提起確認本
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併為聲請裁定停止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
50673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此有起訴狀在卷可稽。惟聲
請人就同一事件已於99年2月11日為停止執行之聲請,業經
本院以99年度岡聲字第7號裁定准予停止執行,並因相對人
陳順謀提起抗告,由本院99年度抗字第6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
案,此經調閱該卷宗,查閱屬實。則聲請人本件聲請係重複
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書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
書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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