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91號
原 告 龔湘婷
被 告 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
3月11日上午9時1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毓絹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士簡字第91號
原 告 龔湘婷
被 告 蕭智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被告就審期間不足,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
3月11日上午9時11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張毓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