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0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019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所定之情形,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竊盜罪之虞,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日裁定羈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劉元斐法官連育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宇修中華民國95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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