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蔡宜宏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月17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4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欽章
法官葉明松法官姚銘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