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俊昇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五年度偵字第一一一九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肆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案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在案。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為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吳永梁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當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