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7年度壢簡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壢簡字第268號
原   告  黃豐慶
       林振生

訴訟代理人  盧森郎
原   告  盧雲鎮
      盧森郎
被   告  劉邦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更正訴之聲明,並就訴之聲明補
繳裁判費新臺幣參仟陸佰參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民
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均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參照);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
定期間命其補正,亦為同法條第1項但書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所有坐落桃園市○○區○○○段
○○○○號,面積為2,790平方公尺之農業區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遭被告將系爭土地之部分區域以鐵網圍繞、耕作並
飼養家禽,顯已違法占有系爭土地,有土地所有權買賣移轉
契約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現場照片各1份附卷
可查(見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68號卷第12至20頁),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被告占有系爭土地如附圖所
示編號2、3之土地(見本院107年度壢簡字第268號卷第
20頁),復經本院與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於107
年6月20日至現場履勘,測量結果為被告占有系爭土地面積
286平方公尺,有系爭土地複丈成果圖1份可核(見本院
107年度壢簡字第268號卷第72頁),又系爭土地公告現值
為每平方公尺2,90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829,400元
(計算式:286平方公尺x2,900元=829,400元),應繳納
裁判費9,030元,而原告僅繳納裁判費5,400元,尚應補繳
3,630元,且原告訴之聲明就請求被告返還土地之面積亦應
予更正如土地複丈成果圖之測量結果,爰命原告於3日內補
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
本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7月6日
書記官林宛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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