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告 盧國良
盧國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嬿容 律師被告 周勝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11月28日下午5時10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原告於上開期日前,將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住居所,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7日
書記官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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