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7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775號原告真誠房屋仲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明章 訴訟代理人 賴彌鼎 律師複代理人 王道光 律師被告 謝峻臣袁美華 之繼承人)
謝東憲 (袁美華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長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謝峻臣、謝東憲為袁美華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袁美華於民國103年6月9日死亡,其繼承人謝峻臣、謝東憲迄未承受訴訟聲明乙情,有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除戶謄本在卷可稽,本院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上揭繼承人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洪明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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