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黃儁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8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8月9日起,各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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