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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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交附民字第1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七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自訴案件經裁定駁回自訴者,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七號判決不受理,揆諸前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交通法庭法官劉素如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育君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