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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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9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977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法扶律師 黃儁怡 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均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裁定自96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民國96年10月9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志洋
法官沈宜生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建邦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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