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玉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沈君玲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57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蕭玉杉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4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沈君玲法官鍾淑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英芬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