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更(一)字第3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更(一)字第325號上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蕙君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昭全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乙○○因傷害致死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等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下同)96年5月9日執行羈押,至96年8月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8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趙功恆
法官陳憲裕法官高明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淑時中華民國96年7月23日